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医疗保健管理细则

沪交内(后)[2003]4号

 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  高等学校学生健康管理,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,为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益,明确高等学校在学生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,深化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,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管理,消除安全隐患,特制订此细则。

第二条  本细则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学校体育工作条例》、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、《残疾人教育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》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;本细则依据的地方性法规有《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》。

第三条  本细则依据的部令规章是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、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》及《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〉实施办法》》、《教育部、卫生部、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管理的通知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。

 

第二章  体 检

第四条  体检分为入学体检、专业录取体检、毕业体检及就业体检。入学体检、专业录取及毕业体检是常规健康体检。学校按教育部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后,应建立体检健康档案。就业体检是学生就业时,根据本人及用人单位需求所设。

第五条  入学体检时间为入学后三周内;专业录取体检为二年级下学期;毕业体检时间为四年级下学期。常规体检时间由校医院安排,就业体检时间由学生与校医院自行商定。

第六条  入学三月内为有效复查期限。入学体检时效内所涉及的录取、学籍管理的异常健康情况,校医院必须如实上报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,不得拖延、漏报、瞒报。

第七条  入学体检中发现的急、慢性疾病,因治疗或病休而在六周内不能达到健康标准者,校医院将疾病诊断及处理建议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,由教务部门根据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,并予以备案。

第八条  入学三月内,发现患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或严重的疾病,校医院将体检情况及处理建议向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提交,由教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九条  对体检异常有争议的结论,由校医院指定上级医院进行复核。复核的诊断结论及医疗建议,由校医院主管医师及主管院长签字,以书面形式提交教务处有关部门处理并备案。

第十条  二年级专业录取体检后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,以《专业限制告知书》、《就业可能限制告知书》的形式,提出指导性建议。告知书一式二份,交学生本人及学校教务处。《专业限制告知书》亦为本校调整专业或学生转校学习的健康状况依据。

第十一条  四年级毕业体检后,学生健康体检表交各院系教务部门,按规定归入学生个人档案。就业体检表,根据学生与用人单位的要求,体检后给予本人。

第十二条  学生入学后,在高考电子健康档案基础上建立在校学生个人健康档案,以写实的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体能测试,重大疾病,因病休、复学情况,体检资料、医疗费用支出等内容。

 

第三章  就 诊

第十三条  学校校医院就诊点是:徐汇校区门诊部、闵行校区门诊部,七宝、上中、法华校区内医务室。本科生就诊的有效证件是《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医疗证》,凭此证可在各校区内门诊部或医务室挂号就诊。

第十四条  未办妥学生医疗证的新生,凭“新生报到证”在校医院挂号就诊,在其它医院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。取得学籍并已办妥学生医疗证的学生,凭学生医疗证在校医院挂号就诊,并正式享受学生专项医疗保障。

第十五条  校医院门诊部或医务室不能处理的诊治问题,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,转诊去学校指定医院诊治。未经转诊者,作个人自由就诊论处,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学校无关。

各校区指定转诊医院分别是:徐汇、法华校区为中山医院、第六人民医院;闵行校区为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;上中路校区为大华医院;七宝校区为闵行区中心医院。急诊或因节假日不能到校医院急诊者,可直接到上述指定医院或校区就近医院急诊(民办医院除外)。去本人居住地而非指定医院或校区就近医院者,费用自理。

第十六条  学生病假应根据病情由医生按规定出具病假单,不得强行索取或事后补假。学生病假不作他用,只作为疾病诊断及治疗建议。急诊只处理当日病假,门诊病假一般不超过三日。

第十七条  门诊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处方,一般不超过三日,慢性病可为一至二周。就诊者不得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处方。对医疗服务或医疗质量有异议并产生纠纷者,可向校医院或学校其他部门投诉,但不得无理取闹,漫骂医生,扰乱医疗秩序。

 

第四章  慢性病管理、因病休学及复学

第十八条  此处慢性病是指曾经患有而目前痊愈或稳定者;或是先天性疾病目前功能状况能胜任学习,并经医院证明无需治疗者;先天性或意外伤残能生活自理者。

第十九条  对于入学前患有而高考体检不能检出的各类慢性疾病,学生应如实填写健康体检表,并向学校报告。根据学生提供的健康情况,经核实后,学校有责任在日常生活及慢性病管理中提供生活及医疗服务方便。否则,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与此相关的伤害或损害,或疾病本身的加重与恶化,学校不承担任何校园相关职责。

第二十条  肢体残疾、生理性缺陷、各类慢性疾病中不宜过于剧烈运动者,由本人申请,经校医院诊断核实后,提交教务处、学生处备案,按具体情况在体育课学习、军训期间分别按体育保健班或军训减少训练量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  校医院受理学生因患疾病而提出的保留学籍、休学、退学及病愈后的复学手续。办理上述手续,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(外地学生为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)的疾病证明,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休学或复学审批表后,由校医院主管医师审核签署意见、盖章后,一式三份,一份留校医院,其余交教务处、所在院(系)归档。

第二十二条  心理性疾病、精神性疾病必须出具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或区县精神卫生中心诊断证明,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均属无效证明。精神性疾病治愈或稳定者,申请休学时应提供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诊断书;入学、复学时应提供精神卫生中心可以进行学习的诊断意见,办理监护人及指定校内监护人手续,并经公证处理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科生因病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。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。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复学时,持教务处招生办公室通知来校医院复查,复查结果提交教务处招生办公室。

 

第五章  学生专项医疗费

第二十四条  学生专项医疗费系国家和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专用款项,具有明确的享受范围及使用规定。享受学生专项医疗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,在保证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下,杜绝浪费,合理使用,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。我校学生专项医疗费的保障范围,依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、卫生局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、专科生注册后取得上海交通大学正式学籍者,享受学生专项医疗保障。学校专管部门为学生专项医疗费管理办公室,分别设于徐汇与闵行校区校医院。

第二十六条  属学生专项医疗保障范围内的新生,在入学注册后,凭学生证,免冠近期一照片一张,以班级为单位,到校医院学生专项医疗费管理办公室办理《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医疗证》。《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医疗证》是就诊、医疗费报销的凭证,仅供学生本人使用,应妥善保管。医疗证实行年检制,年检后生效。医疗证不得转借或冒用,违规者按有关法规予以经济与行政处罚。

第二十七条  学生医疗证遗失后,由本人写明遗失原因,经所在院系盖章,向学生专项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办申请,经审核视情况在两周后予以补证,并交纳补证手续工本费。遗失医疗证期间,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。特殊情况者,可凭教务部门或所在院系证明,经学生专项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,一次性挂号就诊。

第二十八条  转诊就诊费用先由本人垫付,回校报销时必须凭《学生医疗证》、转诊单(急诊例外)、医院病历、发票收据。学生各项医疗费如检查费、药费、治疗费、住院费,符合学生医疗范围的给予报销90%,超出范围均需自理。未经转诊,自行去任何医院就诊者,费用一律自理(报销凭据需在年度内办理,跨年度不予办理报销)。

第二十九条  急诊一次,医疗费用限额报销200元,超出部分自理。需复诊或继续治疗者,回校办理转诊手续;寒暑假期间家住在上海市区者,非急诊一律回校就诊(闵行、徐汇、七宝任意);家住上海郊区或外地的学生,可在居住地附近的一所乡(区)级以上医院门诊,回校后凭医院病历、医疗费收据审核报销。报销金额为本科生、专科生每月15元(急诊参照急诊处理办法)。中医诊疗费、中药费、慢性病检查费均不在急诊报销范围。

第三十条  建议在去医院就诊前,详细了解有关医疗费用的管理规定,如有疑问可向校医院学生专项医疗管理办公室咨询,否则学校不负担任何责任。

第三十一条  住院病人凭医院住院单和收款单,到校医院学生专项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暂借款单。暂借款单由所在院系签字、盖章后,在学校财务处开具支票。出院时凭出院小结、收据和住院明细账单在学生处办理医疗保险理赔手续后,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经审核由学生专项医疗费支出。

第三十二条  因病情需要,需到非指定的医院就诊时,由本人书面申请,经所在院系盖章,交学生专项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。在非指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,在学生处办理医疗保险后的理赔剩余部分,按规定与标准审核报销50%。

第三十三条 在指定医院门诊时,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(含200元),需经学校学生专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,登记后方可报销(急诊参照急诊处理方法)。

第三十四条  以下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: 救护车费,中药代煎费;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,生理缺陷的治疗;美容、镶牙、洁齿、治疗秃发、植发;斗殴、酗酒、自杀、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。

第三十五条  学生住院医疗保险,由学生处统一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,不列入此规定。入学就读前所患疾病的复诊、定期检查、治疗等费用,入学后不列入学生专项医疗费中支出,其医疗费用应由家长根据各自家庭的经济情况、医疗条件选择相应的治疗措施和手段,或建议另行投保。

第三十六条  因病休学者,应回家休养。病休期间享受学生专项医疗保障一年。连续病休者,第二年起停止享受学生专项医疗。建议因病休学者,在办妥休学手续后,来学生专项医疗费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。

第三十七条  享受学生专项医疗保障的病休期间,应于所在地一所公立医院治疗导致休学的疾病。休学结束后,携带就诊医院病史、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及复学通知书,到校医院学生专项医疗费管理办公室按规定与标准,审核后报销。

第三十八条  因故不能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或延长学制年限,如留级、休学或其它原因延长学习期限者,如需继续享受学生专项医疗保障,必须按上年度学生专项医疗费的平均数交纳医疗费用。

第三十九条  重大疾病超出学生医疗费用支出范围,如肿瘤、肾移植、血液病、重大意外伤害等,由学生和家长承担。特殊情况者,上报学校后另行处理。重危急症在医院急诊救治者,医疗费回校后审核报销。

第四十条  本细则由校医院及学生专项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上海交通大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三年七月廿五日